案例: 張某身份證記載其出生(sheng)日(ri)期為1955年(nian)11月,其職工檔(dang)案記載其出生日期為1962年11月,2015年張某(mou)前往人社局辦理退休手續(xu),被告(gao)知其檔案中記載的出生(sheng)日期為1962年11月,未達到(dao)退休年齡,不能辦理退休。 法律(lv)分析: 當職工(參保人員(yuan))本人身份(fen)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(shi)間完全不(bu)一致時(shi),應(ying)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(shi)間為(wei)準。 法律條文: 勞(lao)社部發(fa)〔1999〕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(xiang)規定(ding):“對職工出生(sheng)時間(jian)的(de)認定(ding),實(shi)行居(ju)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(de)辦法(fa)。當本(ben)(ben)人(ren)身份證與檔案記(ji)載的(de)出生(sheng)時間(jian)不一致(zhi)時,以本(ben)(ben)人(ren)檔案最(zui)先(xian)記(ji)載的(de)出生(sheng)時間(jian)為準”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