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修訂的《刑事訴訟法》,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。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,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,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,法院審理可以依法從寬處罰。這意味著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得到從寬處罰。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害人有權參與協商,只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向國家機關真誠悔罪即可獲得從寬處理,難免有虛假認罪之可能性事件發生,同時也存有損害被害人權益之嫌疑。
為此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,司法實務中應保障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,切實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。如何保護被害人訴訟參與權,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:
(一)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對象,是侵害社會保護法益的直接受害者。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親歷者,必然受到身體和財產權益傷害。如強調認罪認罰即可從寬,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沒有恢復,必然影響司法機關在被害人眼中的威信。唯有保障被害人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參與權,才利于平衡各方利益,維護社會和諧穩定。
(二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認罪認罰表達的對象不同。不可否認的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是基于能夠得到從寬處罰而向國家機關自愿認罪認罰。取得被害人諒解等行為表達的對象是被害人,是受到侵害的社會關系得到恢復的對象。二者是否同時具備,量刑時的有區別。
(三)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應體現監督。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,也可能出現徇私枉法、濫用職權現象,保障被害人訴訟參與權,有利于對認罪認罰流程的監督。
辦理認罪認罰案件,應當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,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夸大、不符合法律及社會常情常理,也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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